(2017)冀1102执恢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衡水诚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衡水新时代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诚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衡水新时代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184号申请执行人衡水诚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胜利西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崔建磊,总经理。被执行人衡水新时代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昌明大街369号。法定代表人孙宝军,负责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衡民二终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造成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衡民二终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月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