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某某、朱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40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住所地贺州市。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朱某某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朱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102执4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远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