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与季秋鸣、无锡江南影视教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季秋鸣,无锡江南影视教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陆桦,无锡双龙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无锡洛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11执异8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住所地无锡市山水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卢国忠,该学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党亲、袁红兵,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全申请人孙才明,男,1960年7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021960********,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景丽苑**号***室。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伟,江苏天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良,江苏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季秋鸣,男,1964年9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梁溪区。被申请人:无锡江南影视教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滨湖街道山水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季秋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旭东、张琳芬,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陆桦,男,1964年7月25日生,户籍地无锡市梁溪区。被申请人:无锡双龙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会北村朝东巷1号。法定代表人陆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旭东、张琳芬,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无锡洛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洛城大道一号。法定代表人陆桦。本院在保全申请人孙才明与被申请人季秋鸣、无锡江南影视教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陆桦、无锡双龙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龙公司)、无锡洛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财产保全过程中,案外人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以下简称江南影视学院)对本院相关财产保全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依法举行听证。江南影视学院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党亲,孙才明的委托代理人蔡伟、马国良,江南公司、双龙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钱旭东参加了听证。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江南影视学院称:因本院向江苏省教育厅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协助查封江南影视学院举办者的变更事宜,该保全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特申请复议撤销相应查封。具体理由如下:1、民办学校举办权为身份权,不是民事权益,该举办权不得转让、继承等,因此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涉诉,不能将举办权作为财产权予以冻结,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全措施也不包括对民办学校举办权的冻结或限制;2、举办权的变更、设立审查是《民办教育促进法》赋予教育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权力,是否许可由行政机关依法决定,司法机关无权限制;3、江南影视学院按章程属公益性民办高职院校,举办者不要求回报,在举办者出资办学后,对出资即无财产所有权,在举办者举办权项下无民事权益,而举办者的变更也不改变原举办者财产状况,不构成财产转移,不影响法院执行举办者财产。保全申请人孙才明辩称:1、异议人江南影视学院不是诉讼当事人,查封行为也不影响其自主办学,故其提出保全异议,主体不适格;2、依照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民办教育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以及在学校清算时取得剩余财产,基于举办人江南公司对江南影视学院的上述财产权益,其作为江南公司债权人有权申请对江南公司举办者的身份查封;3、举办权是集合身份权与财产权的综合性权利,江南公司亦是通过举办者变更的方式获得,江南影视学院关于举办权不得转让、继承的抗辩意见与事实不符,江南公司在受让及退出举办者身份时,均与变更的对方有巨额财产作为交易对价;4、不能依据章程不收取合理回报的约定来确定学校的性质为非营利,进而否定举办权的财产属性,因为章程为举办人内部约定,可以修改。综上,请求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被申请人江南公司、双龙公司述称:举办者身份不具有财产性,认可异议人的异议;江南公司作为举办人也未收取过财产性收益。本院查明:江南影视学院是2003年7月经批准设立的民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业务范围为大专学历教育,业务主管单位为江苏省教育厅,学院目前举办者为江南公司。该学院章程还载明,学院性质为举办单位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学院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审批机关为江苏省教育厅,登记机关为江苏省民政厅,学院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章程及其内容修改需经学院董事会全体同意通过,并报审批机关审查以及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生效。2017年5月22日,江南影视学院向江苏省教育厅提交报告,因学院提升发展等需要,申请将学院举办者由江南公司变更为无锡市志立文化教育投资有公司(以下简称志立公司)。江南影视学院同时提交江南公司与志立公司签订的《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变更举办者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了举办者变更的由来及具体要求,但未有变更对价的约定。另查明:2017年6月22日,原告孙才明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季秋鸣归还其借款6700万元及利息2211万元等,被告江南公司、双龙公司、洛城公司、陆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孙才明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各被告1亿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后本院作出(2017)苏0211民初238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以上各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1亿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其后,本院查封、冻结各被告名下房产、股权若干。2017年6月9日,应孙才明一方请求,本院向江苏省教育厅发出前述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暂停办理江南影视学院举办者的变更手续,暂停办理期间两年。因对上述协助执行内容有异议,江南影视学院提起本此保全行为异议。本院认为:江南影视学院作为其举办者身份变更的申请方,本院所作协助执行的通知直接限制了变更行为完成,其是相关民事强制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执行异议。现施行的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名称、地址等资料;第十四条规定,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第五十四条还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依据上述规定,审批机关即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举办者身份审查属于实质审查,确认或否定举办者身份、是否准许变更举办者属于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行政许可的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纠纷审查范围。人民法院也不应以民事强制措施限制举办者身份的变更。因此,本院(2017)苏0211民初238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不当,应予裁定撤销。关于江南公司作为民办学校举办者,基于该身份是否对学校享有财产权益。首先,如前所述,不论举办者是否享有财产权益,均不得以民事强制措施限制其身份的变更。其次,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该条例第四十九条还规定,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由审批机关视情节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按照现行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出资人(举办人)仅可在学校章程规定了有权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下,才能依法定程序提取一定比例合理回报,而现江南影视学院的章程明确规定了举办人江南公司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再次,新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清算时,相关财产在清偿教育者学杂费、职工工资等债务后,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江南影视学院作为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其举办者也不能在终止时因举办者身份获得财产权益。综上,江南公司基于举办者的身份,对江南影视学院在运行期间及终止时均不享有财产权益。另外,孙才明称江南公司在退出举办者身份时,与变更的对方有巨额财产作为交易对价,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即便有交易对价,查封对象也不应是举办者身份的变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五)项、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7)苏0211民初238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所作的协助执行要求:即暂停办理江南影视学院举办者的变更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徐 贞人民陪审员 姚丽华人民陪审员 钱玉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