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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郑权英申请执行刘欢悦、王思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权英,刘欢悦,王思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4执221号申请执行人郑权英,女,出生于1961年11月2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执行人刘欢悦,女,出生于1995年8月12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执行人王思杰,男,出生于1986年9月18日,汉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本院在执行郑权英与刘欢悦、王思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线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并对本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324执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2016)黔0324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远审判员  管维东审判员  简啟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