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7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华南饲料有限公司与郑炳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华南饲料有限公司,郑炳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7281号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华南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蒙柱远。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先平,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炳森,男,195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华南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炳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郑炳森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汪占毛审 判 员 羊 挺人民陪审员 陈凯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冰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