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申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长会、XX与被申请人环县木钵镇高寨沟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长会,XX,环县木钵镇高寨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6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长会,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XX,男。被申请人:环县木钵镇高寨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甘肃省环县木钵镇高寨沟行政村。法定代表人:李辑国,村支书。再审申请人张长会、XX因与被申请人环县木钵镇高寨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高寨沟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10民终6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长会、张闰申请再审称,本案不存在申请人未实际取得农村承包土地之事实,而是申请人在已取得农村承包地且使用多年后被发包方高寨沟村委会收回退还给原承包户何召明,高寨沟村委会既未给申请人补调村内机动地,也未赔偿申请人承包地可得收益损失,由此侵害了申请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二裁定不予受理,认事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起诉村委会要求补调承包土地的纠纷,因双方当事人尚未对补调土地形成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双方之间没有明确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综上,张长会、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长会、XX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剑斌代理审判员 倪孝刚代理审判员 李海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恩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