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民初2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如珍与郑自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如珍,郑自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2894号原告:黄如珍。被告:郑自和。原告黄如珍诉被告郑自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如珍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如珍在案件判决前自愿撤回对被告郑自和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如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如珍负担。审 判 长 王 碧人民陪审员 胡晓玲人民陪审员 王京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元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