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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初2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如珍与郑自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如珍,郑自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2894号原告:黄如珍。被告:郑自和。原告黄如珍诉被告郑自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如珍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如珍在案件判决前自愿撤回对被告郑自和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如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如珍负担。审 判 长  王 碧人民陪审员  胡晓玲人民陪审员  王京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元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