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四平市易方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梨树县天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易方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梨树县天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1421号原告:四平市易方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敏,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明弟,公司职工。被告:梨树县天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莉,公司职工。原告四平市易方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梨树县天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梨树县天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平市易方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平市易方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梨树县天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96.00元由原告四平市易方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梦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