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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木生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木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02刑初138号公诉机关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木生,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建宁县,汉族,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三明市梅列区。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7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木生被控交通肇事一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5日以梅检公诉刑诉[2017]12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志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木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黄木生饮酒后驾驶闽G×××××号轻型普通货车从三明钢铁厂厂区出发,经列西道口沿三明市梅列区工业北路由南往北超速行驶,至滨江新城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陈某1驾驶的无牌号轻便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陈某1颅底骨折,颅内出血,脑干损伤,经抢救无效,因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以及两车损坏的后果。事故发生后,黄木生明知他人已报警,立即拔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向公安民警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梅列大队认定,黄木生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陈某1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经中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黄木生当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45.8mg/ml.再查明,被告人黄木生在案发后已于2017年3月9日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木生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共同饮酒的证人陈某2、郑某、邱某、宋某、王某1、黄某1、杨某以及案发后赶到现场的王某2、黄某2、雷贵优的证言,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接警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记录视频,监控视频,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福建中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中博[2017]毒检字第128号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福建恒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7]法鉴定第027号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意见书,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证明,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身份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木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黄木生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木生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鉴于黄木生犯罪情节较轻,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木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伦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方瑜附本判决书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