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庆镰与郑文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镰,郑文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1259号原告:陈庆镰,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光忠,福建九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文敬,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财,仙游县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庆镰诉被告郑文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陈庆镰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陈庆镰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庆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后收取2225元,由陈庆镰负担。审 判 员 郑玉珍代理审判员 陈宝林人民陪审员 叶金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严秀娟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