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602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田海涛与王振彪、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海涛,王振彪,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602民初31号原告:田海涛,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王振彪,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白石山镇白林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永斌,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文选,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企业管理部干部。委托代理人:刘德全,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海涛与被告王振彪、被告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海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7元,减半收取848.5元,由原告田海涛负担。审判员 :刘国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李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