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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4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某1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414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女,194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张某2,女,193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张某3,男,193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张某4,男,1962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张某5,男,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张某6,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关于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某1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XX街XX号南房一间(幢号XX)由申请执行人张某1与被执行人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共同共有,其中申请执行人张某1占有二十四分之四份额,被执行人张某2占有二十四分之六份额,被执行人张某3占有二十四分之六份额,被执行人张某4占有二十四分之六份额,被执行人张某5占有二十四分之一份额,被执行人张某6占有二十四分之一份额。二、原房屋所有权证作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志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