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练生才、王淑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练生才,王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528号申请执行人:练生才,男,194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住宿州市。被执行人:王淑玲,女,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练生才申请执行王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42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淑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练生才应受偿101150元,未受偿91150元及相关费用,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分期履行,经合议庭评议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427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