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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申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郭巷博瑞机械经营部与苏州硕达信息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苏州市吴中区郭巷博瑞机械经营部,苏州硕达信息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申10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苏州市吴中区郭巷博瑞机械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郭巷镇西九盛路28号。经营者:付士君,男,1977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委托代理人:赵文清,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苏州硕达信息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庞金路688号吴江出口加工区。法定代表人:杨青山,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郭巷博瑞机械经营部与被告苏州硕达信息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2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郭巷博瑞机械经营部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郭巷博瑞机械经营部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郭巷博瑞机械经营部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 军审判员 孟 进审判员 钱 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