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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执1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平昌县恒淞木业有限公司与汪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昌县恒淞木业有限公司,汪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1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昌县恒淞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昌县鹿鸣镇。法定代表人:陈茂银,经理。被执行人:汪永红,男,生于1971年12月28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执行平昌县恒淞木业有限公司与汪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汪永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6)川1702民初155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也巧审判员  许宗贵审判员  赵黎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