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9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北京市阳光绿港燃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王留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阳光绿港燃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王留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9939号原告:北京市阳光绿港燃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小潞邑村村委会东900米。法定代表人:孟庆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印昌,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阳光绿港燃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单位宿舍。被告:王留东,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北京市阳光绿港燃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留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市阳光绿港燃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市阳光绿港燃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市阳光绿港燃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北京市阳光绿港燃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单泽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