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7刑更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易刚初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易刚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刑更1108号罪犯易刚初,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金堂县,汉族,现在辽宁省锦州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9日作出(2005)临中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刚初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0日以(2007)云高刑执字第52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5日、2012年7月23日、2013年10月8日、2014年12月12日以(2010)丽中刑执字第258号、(2012)丽中刑执字第1228号、以(2013)丽中刑执字第1941号、(2014)丽中刑执字第17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减为五年、十个月、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执行机关辽宁省锦州监狱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易刚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为由对该犯提出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易刚初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学习认真,卫生整洁,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3次,表扬2次。以上事实,执行机关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易刚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易刚初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10日至2020年8月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杰审判员  庄丽洁审判员  姚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