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执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冯巨均、李海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巨均,李海全,甘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巨均,男,1972年10月7日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现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李海全,男,1965年8月15日生,汉族,广西平南县人,现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甘莹,女,1984年1月10日生,壮族,广西扶绥县人,现住南宁市青秀区,系李海泉配偶。本院在执行冯巨均与李海全、甘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履行款130687元、案件受理费1457,执行费1882.16元),经过“四查”,冻结两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零星存款)、查封被执行人甘莹名下房产一套(目前不具备处置条件),无工商、车辆等信息登记,所冻结银行账户存款亦不足以清偿债务,除此之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本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光兴审 判 员 韦耿明助理审判员 徐润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莫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