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郑治国与李小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治国,李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361号申请执行人郑治国。被执行人李小平。郑治国与李小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24966.48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查明,本院在诉讼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西安中路的房屋,但上述房屋本院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小平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的房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的房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成飞大道的房屋,但上述房屋本院均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小平名下车牌号为川A***23、川A***73的小型汽车,但上述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未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故本案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帅执行员 伍春华执行员 张斌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