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81行审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舒明雄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舒明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481行审066号申请人: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罗小红,局长。被申请人:舒明雄,男,1968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申请人于2017年0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2016年07月18日作出的瑞人社监薪支字[2016]第030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申请项目是:1、对被申请人强制执行《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所确定的支付劳动者工资34000元;2、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确定的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义务,加付拖欠工资0.5倍的赔偿金17000元;两项共计51000元。当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催告书》后,而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于2017年0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作出的瑞人社监薪支字[2016]第030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柯伟平审判员  田大粮审判员  陈立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海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