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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3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大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大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3602号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向阳中路235号。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职务董事长。被告:张大全,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大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大全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缴。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