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秀平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刑初26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秀平,女。2016年8月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子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子长县看守所。延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检诉发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秀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文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秀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中旬,“特情人员”施某(虎虎)多次联系被告人杨秀平让其帮忙购买毒品,并前往山西省长治市杨秀平家中催要毒品,杨秀平多方联系毒品未果。在施某一再催促下,杨秀平于同年8月1日从名叫“丹丹”的女子处以每克140元的价格购得240克冰毒后即告知了施某。次日,施某带领子长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前往杨秀平家中将其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大包3小包共计231.82克,甲卡西酮1大包4小包共计100.88克。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杨秀平犯贩卖毒品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杨秀平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解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完成交易即被公安机关抓获,系犯罪未遂。请求对其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施某与被告人杨秀平的儿子杨某3同在山西省临汾戒毒所戒毒。2015年下半年,施某受杨某3所托至杨秀平家中报平安时见到杨秀平向他人出售毒品。2016年7月中旬,施某以公安特情人员身份,多次联系杨秀平帮忙购买毒品,杨秀平多方联系未果。同年8月1日,杨秀平从叫“丹丹”的女子处以每克140元的价格购得240克冰毒后告知施某。次日,施某携毒资赶至杨秀平家中进行交易,被公安干警布控抓获。当场甲基苯丙胺1大包3小包共计231.82克、甲卡西酮1大包4小包共计100.88克。上述犯罪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证明,特情于2016年7月31日向子长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举报,子长县公安局于8月3日立案进行侦查。2、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杨秀平于2016年8月2日在自己家中被子长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当场从杨秀平家中查获了疑似冰毒1大包3小包,甲卡西酮1大包4小包。3、被告人杨秀平供述,施某和她的儿子杨某3同在临汾戒毒所戒毒。2015年后半年,施某从戒毒所出来后,帮儿子杨某4稍话给她,儿子一切都好,并让她打点钱。施某在她家留宿一晚。当晚,有人来她家买毒品“筋”,被施某发现。当时施某也没说什么,第二天就走了。2016年7月中旬的一天,施某(施某)给他打电话自称赶往她家中,求她帮忙联系100多克冰毒。她答应了,但未联系到毒品,施某于次日离开。之后施某又多次给她打电话让她帮忙联系200克冰毒。她却一直未联系到。直到8月1日晚,她才联系好冰毒,并告知施某。次日,施某于13时许来到她家中,施某看了货后,拉开随身带的包让她看了下钱,她当时只看到有钱,没看清钱数。然后他俩在她家吃饭,准备饭后交易毒品。正在吃饭时,进来好几个便衣民警将她抓获。民警发现了她放在床上的冰毒,经民警询问,她告知冰箱里还放着一些毒品“筋”(白色粉末状),大概有100克左右。她不吸食毒品。她从一个叫“丹丹”的女人处以每克14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240克。她和施某电话中商定以每克240元的价格交易200克冰毒,一共48000元。剩余的40克准备卖给他人赚钱。她和施某联系用的手机号为1383429****、1523469****。4、证人施某证明,2016年7月15日左右,杨秀平给他打电话自称有冰毒,让他有需要来买。他得知这一情况后,第一时间打电话向子长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进行了汇报。当时禁毒大队说如果真的有人主动联系兜售毒品,就先去看看情况。7月18日9时许,他在民警的带领下往山西省长治市走。走之前,他电话联系杨秀平表示去找杨秀平,杨秀平同意。21时许,他和民警到达长治市区,民警安排他住在“芭丽雅”酒店。次日早,他电话告知杨秀平13时到。13时左右,他到杨秀平家中,他询问杨秀平是否有毒品,杨秀平表示当时没有,马上去找毒品,让他等着。他将这一情况汇报给了呼延伟。等了两天,杨秀平没有联系到毒品,他就和民警一起回去了。民警让他继续和杨秀平保持联系。此后,他一直和杨秀平保持电话联系,询问毒品的情况。7月31日,杨秀平主动打电8月1日,民警带着他赶赴长治市区,当晚安排他住在格林豪泰酒店。途中,杨秀平给打过两个电话,第一个电话问他出发时间,他答8月2日早6时出发,大约12时就到了。第二个电话他肯定来吗,他表示肯定。8月2日6时左右,他电话通知杨秀平他出发了,12时40分左右,他和民警来到杨秀平家小区门口,民警在周边布控,让他带着钱上楼看情况。他到房子里之后杨秀平把他带到一个卧室,从一个黑色塑料袋里拿出一大包和三小包冰毒,他看毒品后让杨秀平看了下钱。杨秀平让他在家吃饭,饭后交易。他见确有毒品,就说口渴了想吃西瓜,杨秀平提着毒品出了卧室。他借机给民警发了信息,一会民警就进来了,将杨秀平等人控制,并在杨秀平家缴获了毒品,另外缴获了一大包和四小包“长治筋”。他出戒毒所后杨秀平的儿子杨某3让他给杨秀平报平安时,他看到杨秀平向他人贩卖毒品。5、证人杨某1证明,她是杨秀平的妹妹。2016年8月2日10时许,她和小妹杨某5微信约好去大姐杨秀平家转。13时左右,她带着儿子到了杨秀平家,看到杨某5带着女儿已经到了。她进去后没有看到大姐杨秀平,就和杨某5坐在客厅聊天。约十几分钟后,她见杨秀平从另一个房间出来,叫一个男的出来吃饭,那个男的走出来坐到他跟前。不一会儿,杨秀平又走进刚刚出来的那个房间,那个男的也跟着进去了,杨秀平和那个男的都没有吃饭。就在这时,他见有几个人进来了,自称是警察,并出示了证件。还让他别乱动,配合工作。过了一会,警察从那个房间把杨秀平带走了。6、证人杨某2证明,他是杨秀平的儿子。2016年8月2日13时多,他正在上厕所,忽然门被打开了,有两个自称是警察的人,要求他配合工作。他到客厅后,见他妈妈、大姑都被控制了,然后他们被带到子长县公安局。P49-517、提取笔录证明,2016年8月2日,子长县公安局民警在山西省长治市杨秀平家中提取了疑似冰毒一大包三小包,疑似甲卡西酮一大包四小包。8、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明,2016年8月2日,从被告人杨秀平处扣押疑似冰毒一大包三小包,疑似甲卡西酮一大包四小包,电子称一台,毒品分装袋和毒品分装塑料筒若干。9、称量笔录证明,经子长县公安局称量疑似冰毒一大包重量为94克,疑似冰毒三小包重量合计为151.5克。疑似甲卡西酮一大包重量为102克,疑似甲卡西酮四小包重量合计为2.5克。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证人杨某1混杂辩认,确认施某系和杨秀平交易毒品的男子。11、指认照片及照片证明,经被告人杨秀平指认,确认疑似冰毒一大包三小包,疑似甲卡西酮一大包四小包,电子称一台,毒品分装袋和毒品分装塑料筒若干系其所持有。12、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延)鉴(理化)字[2016]158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书证明,送检白色粉末5包、白色晶体4包。经鉴定,从5包白色粉末检材中均检出甲卡西酮,重量共计100.88克;从4包白色晶体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重量共计231.82克。13、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经检测杨秀平尿检呈阴性,施某尿检呈阴性。14、陕西省公安机关毒品收据证明,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231.82克、甲卡西酮100.88克已于2016年10月14日上交至延安市公安局。15、通话记录证明,杨秀平持有的1383429****与施某持有的1377287****在2016年7月17日至8月2日之间有频繁通话。16、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杨秀平系成年人。上述证据,经过开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秀平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卡西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杨秀平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系坦白,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本案系特情介入犯罪,毒品被缴获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杨秀平系初犯,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秀平当庭所提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解理由,经查,杨秀平向施某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明显,并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其符合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构成。应系贩卖毒品罪。该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杨秀平又提出未完成毒品交易系未遂的辩解,经查,被告人杨秀平出于贩卖的目的,从上线“丹丹”处购买毒品,使得毒品进入流通环节,已然构成犯罪既遂,杨秀平和施某是否完成交易不影响既遂的犯罪状态,故该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秀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31年8月2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二、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231.82克、甲卡西酮100.88克及作案工具毒品分装袋和毒品分装塑料筒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守岐审 判 员 张 娟人民陪审员 常浩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