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执裁字第557之四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军红、陈利果与鲁一、姜秀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交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红,陈利果,鲁一,姜秀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魏执裁字第557之四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红,男,汉族,1976年9月22日生,住许昌市东城区。申请执行人:陈利果,女,汉族,1977年5月10日生,住许昌市东城区。被执行人:鲁一,男,汉族,1972年3月2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姜秀景,女,汉族,1980年12月23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执行李军红、陈利果与鲁一、姜秀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9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姜秀景购买的位于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办事处延安路河畔家园x幢x单元x层的房产。2017年6月20日,买受人王某以26156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姜秀景购买的位于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办事处延安路河畔家园x幢x单元x层的房产所有权归买受人王某所有。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王某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某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新民执行员 季高峰执行员 周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