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83民初2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许军与郝敬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军,郝敬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2835号原告:许军,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个体经营者,被告:郝敬江,男,195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5202276710。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军诉被告郝敬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军于2017年6月28日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一致和解意见,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军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军撤回对被告郝敬江的起诉。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梅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孟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