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行乃军与张元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行乃军,张元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834号原告:行乃军,男,汉族,1970年9月9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张元立,男,汉族,1967年6月7日出生,住孟州市。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原告行乃军诉被告张元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行乃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元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行乃军申请撤回对张元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行乃军撤回对被告张元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元立承担。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亚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