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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行乃军与张元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行乃军,张元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834号原告:行乃军,男,汉族,1970年9月9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张元立,男,汉族,1967年6月7日出生,住孟州市。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原告行乃军诉被告张元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行乃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元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行乃军申请撤回对张元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行乃军撤回对被告张元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元立承担。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亚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