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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秦某与被执行人张某通知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邯郸市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429执377号申请执行人秦某,女,生于1992年1月12日,汉族,住河南省滑县道口镇二道街**号,身份证号码:4105261992********。被执行人张某,男,生于1988年12月9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正西乡张湾村一区*号,身份证号码:1304291988********。关于申请执行人秦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2013)永民初字第36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子女抚养费,2017年3月13日申请执行人秦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秦某已经领取执行案款11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秦某已领取执行和解案款,申请执行费用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原永年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36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部分子女抚养费11000元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