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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路冬军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冬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95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路冬军,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小学文化,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晨明镇桦阳村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1月14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小利,北京邦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9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冬军犯抢劫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路冬军及其辩护人张小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路冬军于2017年1月5日凌晨,在北京市朝阳区北湖渠路9号院路边,持刀及胶带劫取被害人董某(男,60岁,北京市人)华为牌移动电话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00元),并以微信转账的形式当场转走被害人董某人民币700元;期间,持刀将被害人董某颈部、左手拇指划伤,经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害人董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二、被告人路冬军于2017年1月11日凌晨,在北京市朝阳区北纬40度小区东侧工地路边,持刀及尼龙绳将被害人许某(男,47岁,北京市人)的人民币400余元劫走。三、被告人路冬军于2017年1月13日凌晨,在北京市朝阳区北纬40度小区东侧工地路边,持刀及尼龙绳劫取被害人王某(男,55岁,北京市人)小米牌移动电话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70元。被告人路冬军于2017年1月14日被民警查获归案,部分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被害人陈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诊断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路冬军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路冬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当庭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路冬军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家属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路冬军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1月5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路冬军乘坐被害人董某(男,60岁)驾驶的出租车,行驶到北京市朝阳区北湖渠路9号院路边时,持刀架在被害人董某的脖子处,并用胶带将被害人的双手捆住,致董“下颌部、手部外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后被告人路冬军将被害人放在车内的华为牌移动电话机(价值人民币1900元)抢走,并逼问出被害人的微信转账密码,被告人路冬军逃离现场后以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从被害人董某的账户内转到自己账户内人民币700元,赃款被其挥霍。现所抢华为牌移动电话机已起获发还。二、2017年1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路冬军乘坐被害人许某(男,47岁)驾驶的出租车,行驶到北京市朝阳区北纬40度小区东侧工地路边时,持刀架在被害人许某的脖子处,并用绳子勒绕被害人的脖子,抢走被害人人民币400余元。赃款被其挥霍。三、2017年1月13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路冬军乘坐被害人王某(男,55岁)驾驶的出租车,行驶到北京市朝阳区北纬40度小区东侧工地路边时,持刀架在被害人脖子处,并用绳子缠绕被害人脖子,后被害人挣脱下车,被告人路冬军将被害人放在车上的小米牌移动电话机(价值人民币1170元)抢走。2017年1月14日,被告人路冬军被民警查获归案。所抢小米牌移动电话机已起获发还。另公安机关起获被告人路冬军的三星牌移动电话机1部及胶带1卷、绳子1根,现扣押在案。案在本院审理期间,经调解,被告人路冬军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董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00元;另退赔被害人许某被抢钱款人民币400元,现扣押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路冬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董某、许某、王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诊断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手印鉴定书、银行账户明细清单、现场及物证照片、起赃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调解书、收条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路冬军目无国法,为谋私利,多次持刀使用暴力手段抢劫公民钱财,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路冬军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路冬军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他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在案款物一并处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路冬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27年1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二、在案扣押之人民币四百元,发还被害人许某;三星牌移动电话机一部、胶带一卷、彩色绳子一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蕾人民陪审员  齐岩人民陪审员  陈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习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