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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章清平、毛明凤与周永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清平,毛明凤,周永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2民初1068号原告:章清平,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原告:毛明凤,女,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睿,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永翎,女,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清平、毛明凤诉被告周永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章清平、毛明凤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清平、毛明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清平、毛明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章清平、毛明凤负担。审判员  朱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梅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