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留柱与社旗县太和镇宋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留柱,社旗县太和镇宋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15号申请执行人张留柱,男,汉族,1954年7月10日生。被执行人社旗县太和镇宋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耀付,任该村主任。申请执行人张留柱与被执行人社旗县太和镇宋庄村民委员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1327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豫1327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胡学朋审判员 詹兴合审判员 宋士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