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2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易大德与周斌、周若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大德,周斌,周若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2298号原告易大德,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法定代理人易攀,男,199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系原告易大德之子。委托代理人谢兵,尹贤文,金堂县隆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周斌,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凯江镇。被告周若愚,男,199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南华镇中广路。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负责人胡小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大德与被告周斌、周若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易大德未按规定期限缴纳诉讼费且申请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士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