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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执9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川、王增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川,王增福,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9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川,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王增福,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住台州市。被执行人:杨华,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川与被执行人王增福、杨华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浙1003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王增福、杨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增福、杨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黄川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王增福、杨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王增福、杨华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王增福、杨华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王增福、杨华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杨华有车牌号为浙J×××××宝骏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进行查封,但该车辆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被执行人王增福、杨华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股权登记信息。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增福、杨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因被执行人王增福、杨华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增福、杨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王增福、杨华。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增福、杨华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王增福、杨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执行裁定、失信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增福、杨华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9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尤高云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