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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3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伊宝军与伊桂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宝军,王景明,伊桂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681号原告:伊宝军,男,住辉南县。被告:王景明,男,住辉南县。被告:伊桂荣,女,住辉南县。原告伊宝军与被告王景明、伊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双方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伊宝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伊宝军撤回起诉。诉讼费475.00元,减半收取237.50元,由伊宝军负担。审判员  王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佳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