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3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伊宝军与伊桂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宝军,王景明,伊桂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681号原告:伊宝军,男,住辉南县。被告:王景明,男,住辉南县。被告:伊桂荣,女,住辉南县。原告伊宝军与被告王景明、伊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双方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伊宝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伊宝军撤回起诉。诉讼费475.00元,减半收取237.50元,由伊宝军负担。审判员 王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佳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