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告彭某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彭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1民初2492号申请人:周某,男,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街化建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辽宁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彭某,女,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柳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彭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XX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XX万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彭某银行存款人民币XX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220元,由申请人周某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上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雪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