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喀喇沁旗环宇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清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喀喇沁旗环宇供暖有限责任公司,张清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8执5号申请执行人:喀喇沁旗环宇供暖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法定代理人:贾吉国,经理被执行人:张清波,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蒙古族,公务员,地址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本院在执行喀喇沁旗环宇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清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赤峰市两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承诺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执行标的款1671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四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祁 建 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文 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