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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新与索玉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新,索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573号申请执行人黄新,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索玉梅,女,住山东省武城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新与被执行人索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吉0104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索玉梅偿还黄新欠款190,000.00元,案件受理费4,100.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索玉梅负担。因被执行人索玉梅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索玉梅户籍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索玉梅下落不明,未能送达。本院对被执行人索玉梅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划拨被执行人索玉梅银行存款5,183.28元,扣执行费50元,剩余款项5,133.28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新;查封了被执行人索玉梅名下吉A×××号车辆车��,但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另查,被执行人索玉梅无房屋、无土地使用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已对被执行人索玉梅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索玉梅有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将被执行人索玉梅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通过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5,133.28元,尚有189,526.72元债权未履行。现被执行人索玉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俊立审 判 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闫 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