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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21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丁宝利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宝利,彭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1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宝利,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绅士服装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彭红,女,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丁宝利申请执行彭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5年丰民初字第260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解除原告丁宝利与被告彭红就买卖北京市丰台区华源四里5号楼1层5#-F03号房屋和北京市丰台区华源四里甲5号楼1层14#-F01A2号房屋所签《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彭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丁宝利购房款五百万元。三、被告彭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丁宝利违约金一百万元。权利人丁宝利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我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被执行人彭红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华源四里甲5号楼1层14#-F01A2、丰台区华源四里5号楼1层5#-F03的房屋以及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6号院5号楼1层105号号房屋已向首封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参与分配。目前,被执行人彭红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婷审 判 员  郭翠翠代理审判员  李琳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雨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