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28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青岛瑞祥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瑞祥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威海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2833号之一申请人:青岛瑞祥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即墨市青石路2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325986082U。法定代表人:崔善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静静,。被申请人:威海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杨家卧龙村。法定代表人:石海朋,经理。申请人青岛瑞祥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12351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标的额1123510元,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相应数额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岛瑞祥建筑技术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晓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