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民初2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天长市昭田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昭田磁芯科技有限公司、何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昭田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昭田磁芯科技有限公司,何建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2387号原告:天长市昭田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经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90135371F。法定代表人:周福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士坤,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1200210598663。被告:东莞市昭田磁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涌口村星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85105036。法定代表人:刘建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何建波,男,汉族,1978年2月19日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名,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霞,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长市昭田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昭田磁芯科技有限公司、何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天长市昭田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长市昭田磁电科技有限公司称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申请撤回诉讼。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天长市昭田磁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38元,减半收取3069元,由原告天长市昭田磁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单 斌人民陪审员 周文波人民陪审员 郑训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梅 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