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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3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北海和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晓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海和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晓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03民初485号原告:北海和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茶亭路6号蔚蓝海岸假日公寓1层。法定代表人:龙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振豪,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燕修,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被告:王晓晗,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原告北海和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海和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计515元,由原告北海和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 梁人民陪审员 黄 明人民陪审员 梁少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刚丽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