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肖祖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肖祖强,曾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2执2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湖东路282号。法定代表人吕建波,行长。被执行人:肖祖强,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曾丽清,女,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肖祖强、曾丽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肖祖强、曾丽清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向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信息;经福建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2017年6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肖祖强、曾丽清作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已于2017年6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提供。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家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