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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海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1894号原告: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91296142G。法定代表人:林培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煜,男,199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爱萍,女,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何海燕,女,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湖北省潜江市。原告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海燕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其与何海燕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计241元,由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锐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