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3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桂敏诉叶岭、邵朝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敏,叶岭,邵朝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3执65号申请执行人张桂敏,女,汉族,1963年1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叶岭,女,汉族,1973年5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邵朝政,男,汉族,1968年12月14日出生。张桂敏诉叶岭、邵朝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豫0203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叶岭、邵朝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桂敏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叶岭、邵朝政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203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娄 辉审判员 宋瑞卿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文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