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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行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太原市北太钢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北太钢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并行重字第2号原告太原市北太钢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农科南路106号。法定代表人崔志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晋文,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磊,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昌盛街。法定代表人杨继承,区长。委托代理人段平陆,山西瑞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锋,男,太原市城区规划局小店区规划分局执法队工作人员。原告太原市北太钢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太原市北太钢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北太钢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北太钢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安源生审 判 员  张祥春代理审判员  武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