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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执6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尹文书等人与裴仲文裴少颖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文书,尹天智,尹文学,尹天顺,尹文刚,尹天文,尹世公,尹天贵,裴仲文,裴少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623-1号申请执行人尹文书。申请执行人尹天智。申请执行人尹文学。申请执行人尹天顺。申请执行人尹文刚。申请执行人尹天文。申请执行人尹世公。申请执行人尹天贵。被执行人裴仲文。被执行人裴少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文书,尹天智,尹文学,尹天顺,尹文刚,尹天文,尹世公,尹天贵与被执行人裴仲文,裴少颖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第017号仲裁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伦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维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