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3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梁平区公有房屋管理所与游忠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梁平区公有房屋管理所,游忠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3770号原告:重庆市梁平区公有房屋管理所,住所地:梁平区梁山街道名豪商贸区6幢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84518286409。法定代表人:王新路,系该所所长。被告:游忠勇,男,生于1967年1月8日,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现住重庆市梁平区。原告重庆市梁平区公有房屋管理所与被告游忠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梁平区公有房屋管理所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梁平区公有房屋管理所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市梁平区公有房屋管理所承担。审判员 高 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洪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