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翟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翟建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1768号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67947454F(1-1)。法定代表人:俞亮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悦,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志运,公司员工。被告:翟建国,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翟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龙根贵人民陪审员 高勇生人民陪审员 陈永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