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2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蒋纪荣与曹县盛玛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纪荣,曹县盛玛特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2681号原告:蒋纪荣,女,193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超,曹县磐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曹县盛玛特商贸有限公司(曹县盛马特购物广场),住所地曹县青菏南路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盛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星,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纪荣与被告曹县盛玛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纪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纪荣负担。审判员 韦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