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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初2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蒋纪荣与曹县盛玛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纪荣,曹县盛玛特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2681号原告:蒋纪荣,女,193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超,曹县磐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曹县盛玛特商贸有限公司(曹县盛马特购物广场),住所地曹县青菏南路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盛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星,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纪荣与被告曹县盛玛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纪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纪荣负担。审判员  韦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