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哈尔滨朗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凯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朗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凯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执166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朗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哈尔滨市平房区星海路19号。法定代表人:张洪哲,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凯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原名称:吉林凯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华丹大街99号。法定代表人:李瑞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朗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凯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吉仲调字第246号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吉林凯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未按仲裁调解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朗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为(2017)吉02执166号。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吉林凯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其主要财产亦在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朗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凯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仲裁委员会[2016]吉仲调字第246号调解,指定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泉& # xB;审 判 员 马利军代理审判员 孙 大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苏 涤 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