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03执2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冰、宋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冰,宋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2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冰,女,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宋小平,男,195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执行刘冰与宋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宋小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刘冰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宋小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军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