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小辉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8刑初41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小辉(绰号:飞机),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7年1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9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永检刑诉(2017)425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刘小辉接到吸毒人员刘某购买毒品的电话后,来到重庆市永川区永青桥往车管所方向100米处,将一小包净重0.46克用透明塑料袋封装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二人交易完成后,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刘某处提取到上述毒品,被告人刘小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刘小辉因吸毒,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刘小辉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刘小辉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小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二、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学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书记员 夏建飞 百度搜索“”